7分钟搞懂ACCA LW(F4)重要知识点之合同法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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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高顿Coco老师
*ACCA学习帮原创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平台和机构都不得抄袭或转载,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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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来到LW的微讲堂版块,今天我们要和大家聊一聊LW合同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对价(consideration)。
我们知道对价是合同五大要素之一,其内涵是一方为了换取另一方的承诺有约束力而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需要注意的是对价可以是以金钱的方式,也可以是某种行为或者许诺。
今天这期微讲堂会从对价的类型、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这两个方面来讲解。
对价的类型
LW课程中要求学生掌握三种类型的对价,分别为executory consideration(待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已履行对价)和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
1.Executory consideration是待履行的对价,类似于英语中一般将来时的概念,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作出的一项承诺(promise),即双方分别答应在未来某个时间做某事。
比如甲许诺三周内给乙交付一部手机,乙许诺一旦收到手机,立即付款600镑,所以在甲和乙达成协议时,双方交换的是未来做某事的许诺,视为待履行的对价。
因此可见,待履行对价是一种承诺,达成协议之时行为并没有完成。
2.Executed consideration是已履行的对价,类似于现在完成时的概念,与前者相反,该对价的内容已经被合同当事人所履行完毕了,常见的生活例子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货两讫。同学们考试中常考的案例是悬赏广告。
比如甲的狗狗丢失了,在大街上张贴了悬赏广告,承诺只要有人找到自己的狗狗,就会给他一笔好处。结合上面的知识点,甲的这则悬赏广告就是待履行的对价,未来会给符合要求的另一方一笔悬赏金。
那么假设此时乙按照要求寻找了甲丢失的狗狗,带着狗狗向甲索要好处。那么乙寻找到狗狗的行为就是已履行对价。
因此可见,已履行对价是一种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已经完成的行为。
3.Past consideration是过去的对价。但是这里的对价要打引号,我们可以把它翻译为过去的行为更加恰当。
这是因为行为要么和promise同时发生(已履行的对价),要么在承诺之后发生(待履行的对价),才算是有效的对价,如果行动在promise之前发生了(过去的行为),那么这种对价是无效的。
还是举个例子,甲有一部手机,乙是甲的好朋友,甲把手机送给了乙(act),乙收到手机后,跟甲许诺(promise)说愿意给他100镑作为补贴,那么这个100镑就是乙给甲的许诺(promise),针对的是甲把手机送给乙的行为,我们可以看见送手机的行为发生在了许诺之前,所以甲送乙手机的行为就是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不能换取乙的许诺有约束力,所以甲不可以强制执行乙的许诺,让她把100元给自己作为补贴,即乙之后可以反悔。
综上,过去的对价属于无效对价,不能换取另一方的承诺有约束力。
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
除了对价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类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的对价。
1.首先,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走私违禁品的合同,对价内容无效,合同五大要素不满足,因此构成的是无效的合同。
2.其次,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无法实现的行为作为对价的内容或承诺不会形成一种有效的对价,因为该对价不具备可执行性。
比方说男生对女生说,我愿意为你摘下天上的星星,只要你愿意嫁给我,摘星星就是一个不具有操作性的对价,不是一个有效的对价。
3.第三,对价的价值必须可以通过经济衡量来确认(重要考点)。
这里不要求对价之间经济价值的平等性,换句话说不强调equal in value。只要求有衡量价值(have some identifiable value)且双方对此自愿接受即可,即要求sufficient,不要求对价必须adequate。
最著名的案例为Thomas v Thomas 1842:原告是个遗孀,她的丈夫立遗嘱时说在她有生之年可以以1英镑的租金享有丈夫房屋的一年居住权。被告,丈夫遗嘱执行者,认为每年1英镑房租和一年房屋的使用权,如果互为对价严重不对等。但结论是,1英镑的房租构成了充分的对价(是sufficient但并不是adequate),遗孀有权以每年1英镑的租金居住在该房屋中。
因此,法官在看对价是否有效时,不关心对价之间到底对不对等,会不会有一方因此获利或者吃亏,只关心对价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价值,只要有价值那么就是一个有效的对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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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对价是合同五大要素之一,其内涵是一方为了换取另一方的承诺有约束力而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需要注意的是对价可以是以金钱的方式,也可以是某种行为或者许诺。
今天这期微讲堂会从对价的类型、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这两个方面来讲解。
对价的类型
LW课程中要求学生掌握三种类型的对价,分别为executory consideration(待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已履行对价)和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
1.Executory consideration是待履行的对价,类似于英语中一般将来时的概念,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作出的一项承诺(promise),即双方分别答应在未来某个时间做某事。
比如甲许诺三周内给乙交付一部手机,乙许诺一旦收到手机,立即付款600镑,所以在甲和乙达成协议时,双方交换的是未来做某事的许诺,视为待履行的对价。
因此可见,待履行对价是一种承诺,达成协议之时行为并没有完成。
2.Executed consideration是已履行的对价,类似于现在完成时的概念,与前者相反,该对价的内容已经被合同当事人所履行完毕了,常见的生活例子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货两讫。同学们考试中常考的案例是悬赏广告。
比如甲的狗狗丢失了,在大街上张贴了悬赏广告,承诺只要有人找到自己的狗狗,就会给他一笔好处。结合上面的知识点,甲的这则悬赏广告就是待履行的对价,未来会给符合要求的另一方一笔悬赏金。
那么假设此时乙按照要求寻找了甲丢失的狗狗,带着狗狗向甲索要好处。那么乙寻找到狗狗的行为就是已履行对价。
因此可见,已履行对价是一种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已经完成的行为。
3.Past consideration是过去的对价。但是这里的对价要打引号,我们可以把它翻译为过去的行为更加恰当。
这是因为行为要么和promise同时发生(已履行的对价),要么在承诺之后发生(待履行的对价),才算是有效的对价,如果行动在promise之前发生了(过去的行为),那么这种对价是无效的。
还是举个例子,甲有一部手机,乙是甲的好朋友,甲把手机送给了乙(act),乙收到手机后,跟甲许诺(promise)说愿意给他100镑作为补贴,那么这个100镑就是乙给甲的许诺(promise),针对的是甲把手机送给乙的行为,我们可以看见送手机的行为发生在了许诺之前,所以甲送乙手机的行为就是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不能换取乙的许诺有约束力,所以甲不可以强制执行乙的许诺,让她把100元给自己作为补贴,即乙之后可以反悔。
综上,过去的对价属于无效对价,不能换取另一方的承诺有约束力。
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
除了对价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类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的对价。
1.首先,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走私违禁品的合同,对价内容无效,合同五大要素不满足,因此构成的是无效的合同。
2.其次,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无法实现的行为作为对价的内容或承诺不会形成一种有效的对价,因为该对价不具备可执行性。
比方说男生对女生说,我愿意为你摘下天上的星星,只要你愿意嫁给我,摘星星就是一个不具有操作性的对价,不是一个有效的对价。
3.第三,对价的价值必须可以通过经济衡量来确认(重要考点)。
这里不要求对价之间经济价值的平等性,换句话说不强调equal in value。只要求有衡量价值(have some identifiable value)且双方对此自愿接受即可,即要求sufficient,不要求对价必须adequate。
最著名的案例为Thomas v Thomas 1842:原告是个遗孀,她的丈夫立遗嘱时说在她有生之年可以以1英镑的租金享有丈夫房屋的一年居住权。被告,丈夫遗嘱执行者,认为每年1英镑房租和一年房屋的使用权,如果互为对价严重不对等。但结论是,1英镑的房租构成了充分的对价(是sufficient但并不是adequate),遗孀有权以每年1英镑的租金居住在该房屋中。
因此,法官在看对价是否有效时,不关心对价之间到底对不对等,会不会有一方因此获利或者吃亏,只关心对价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价值,只要有价值那么就是一个有效的对价了。